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住宿标准,特制订本规定。 
第二条 公司安排住宿员工的范围: 
集团公司聘用的外地(乐清市以外)员工,部门副经理(副主任)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及从事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。 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住宿标准: 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经理(主任),中级职称以上人员,每人一间。(房间配床、桌、椅、电视机,其它用品自备) 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副经理(副主任)、初级职称人员,两人一间。(房间配床、桌、椅、电视机,其它用品自备) 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享有上述住房标准的员工,经有关领导批准住公司的住房,须按月交纳住宿费用。 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享有公司安排宿舍资格的员工,如不住公司的宿舍,对经理(主任)、中级职称以上人员,公司每月发放130元的住宿补贴;对副经理(副主任)、初级职称人员,公司每月发放65元的住宿补贴。对发放住宿补贴的人员均不提供住宿用品。 
第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所用的水电费、卫生费等由本人负担。 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不得把宿舍转租给别人,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宿舍,并对其进行处罚。 
第八条 员工搬离宿舍时,须与公司指定的专人办理交接。凡离开公司的员工,必须提前办理退房手续,否则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。 
第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
第十条  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规定同时废止。